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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Investment Top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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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該怎樣投資?

    意向投資者可以先在網站註冊,然後查看招商文件資料(投資招商說明書)。

    從投資的角度看,一旦您簽署了正式的英文版認購協議(在招商說明書中),而我們也簽署該文件,即代表您被認可為有限合夥人。對於外國投資者,下一步是根據我們的匯款說明匯入投資資金。在電匯後的 24 小時內,我們辦公室會向您發出匯款確認函供您存檔。如果您是 EB-5 投資者,我們還會發一份匯款確認函複本給您的移民律師,以便他/她提交您的 I-526 申請。

    在決定過程的任何階段,歡迎隨時透過電話、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絡,或與我們的任一經理預約線上溝通。我們還提供免費的現場電話翻譯服務(由具備資格的翻譯提供服務),因此,無論您講什麼語言,我們都能夠與您交談。

  • 最低投資額是多少?

    我們房地產投資專案的最低投資額是 50 萬美元加上聯合費。不同項目可能會有不同的聯合費,請檢閱我們的招股說明書的確切數額。

  • 我必須是「受信」投資者嗎?

    首先,受信投資者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定義的一個術語,指獲准在某些風險較高的投資、有限合夥公司、對沖基金和天使投資人網絡進行投資的投資者。如果個人的淨資產不低於 100 萬美元(不包括主要的住宅)或最近兩年中每一年的收入不低 於20萬美元(如果已婚,與其配偶的共同收入不低於 30 萬美元),並且有望在當年達到同樣的收入水準,則該個人為受信投資者。

    • 如果您目前居住在美國,您必須是一名受信投資者才能查看美國生活有限公司的投資招商專案,並對其進行投資。
    • 如果您目前不住在美國而且您是一位外籍投資者,則您不是受信投資者也可以查看美國生活公司的投資招商專案。

    用於投資的 50 萬美元可以計入100萬美元的資產要求中。

    如要成為合格的投資者並查看美國生活公司招商文件資料,您必須在本網站註冊時填寫投資者資格調查問卷。

  • 什麼是有限合夥公司?

    有限合夥公司是一名或多名一般合夥人與一名或多名有限合夥人共同成立的商業組織。在合夥公司中,一般合夥人負責管理企業並承擔法定債務和義務,而有限合夥人僅在其投資額度範圍內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像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東一樣享受投資報酬(類似於股息),但是負債的性質和範圍僅「限於」最初投資額。

  • 我的有限合夥權益如何受到保護?

    有限合夥公司的證書必須作為公共記錄在華盛頓州備案。該證書指有限合夥協議的附錄 A,其中列出了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權益百分比。投資物業的地契(所有權)登記於有限合夥公司的名下。該契約也屬於公共記錄。這就意味著,只有在符合有限合夥協議的情況下才能對物業進行出售、抵押或改建。

  • 合夥公司的收益是如何分配的?

    每個合夥公司按月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分配建立在上個月的總租金收益扣除費用後的淨額基礎上。投資者每個月收到收益分配的同時還會收到一份損益表。

    到年終時,合夥公司會出具摘要報告以及美國國稅局 K-1 表。K-1 表詳細列出您的年度收支,而您的會計師需要使用 K-1  表來編制美國年度稅務申報表。

  • 投資者可以透過一個有限合夥公司「搭夥」投資嗎?

    可以。EB-5 的規定特別允許由幾名投資者將資金放在一起,建立一家有限合夥公司,讓所有參與的投資者都能達到資格要求。唯一的要求是每名投資者必須分別滿足最低的風險資本要求和創造新就業機會的要求。

  • 我的投資是否有擔保?

    沒有。美國法律要求「風險性」投資既無擔保也無贖回權。美國移民局規定所有的 EB-5 投資必須帶有經濟風險,但是我們盡最大努力,透過確保您對債務房地產進行投資而不是一般來說具有更大經濟風險的「典型」商業經營上進行投資,讓您的風險降至最低。建議投資者在投資之前仔細詳讀招商資料。有限合夥人可以隨時與一般合夥人聯絡,索取任何關於合夥公司的資訊。

  • 我的經濟風險有哪些?

    每個有限合夥公司的都有著具體的風險因素,相關資訊可在有限合夥公司的招商文件資料中查閱。各個專案的風險因素不同,但是一般的風險包括經濟條件、擁有房地產投資、法律變更和與非公開投資招商有關的其他風險。如需瞭解與具體投資有關的完整風險表,請參考招商文件資料。

  • 如果我沒有拿到綠卡,能取回我的投資嗎?

    可以。如果由於某些原因,您沒有拿到綠卡,我們與您訂立的合約規定了我們應歸還您的投資款項。

  • 我如何查看美國生活有限公司的信用?

    透過鄧白氏公司(Dun & Bradstreet, Inc.) 可以查看美國生活公司的信用報告。鄧白氏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提供全球 1.6 億家公司的信用資訊。美國生活公司的 D&B D-U-N-S(鄧白氏)編碼是 07-121-3206。

  • EB-5 確實是被動投資方式嗎?

    EB-5 法規要求投資者必須參與管理或決策的制定。該法規視符合《統一有限合夥法》(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的有限合夥公司中的有限合夥人為已充分參與 EB-5 企業的經營。然而,美國大部分州採用的《統一有限合夥法》禁止有限合夥人積極參與管理。我們解決此矛盾的方式是授予有限合夥人在有一定「理由」的前提下取代一般合夥人並且在整體政策的議題上提供建議或推薦的集體權利。此外,我們的有限合夥公司結構 符合《統一有限合夥法》的規定。

  • 一些接受 EB-5 投資者的投資公司在等待簽證批准期間將資金放入信託公司或託管帳戶中。為什麼美國生活有限公司不這樣做?

    託管或信託協議會增加移民難度。儘管美國移民局的規定允許託管安排,但是我們發現美國移民局更青睞於已完成投資為基礎的案件申請,而不是以未決投資為基礎的申請。最後,信託協議難以匹配項目資金供應的要求。延迟資金運用可大大延遲一個項目的發展,這反過來又拖延創造就業機會。最終,你的永久簽證審批依賴於工作創作。美國生活保持信貸額度,以及足夠的現金儲備,以償還投資者的事件拒簽。

    幸運的是2004年以來,拒發簽證 (I-526) 只發生兩次,由於投資者未能證明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