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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Immigration Top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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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B-5 類別每年分配多少個簽證?

    EB-5 投資計劃每年向符合投資資格的外國人及其家庭成員分配 10,000 個簽證,他們的投資應至少為美國工作者創造或保持十(10)個全職就業機會。這些簽證中不少於 3,000 個分配給偏遠或高失業率的目標區的投資者,還有 3,000 多個分配給《公共法102-395》第 610 款規定的區域中心投資者。從 1990 年該計劃實施以來,EB-5 簽證類別從未遇過排期積壓問題。

  • 我必須會說英文或能夠讀懂英文嗎?

    不需要,如果要申請 EB-5 簽證或聯絡美國生活公司瞭解 EB-5 投資計劃,您不需要精通英語。當您打電話給我們時,如果我們聽不懂您的語言,將提供合格的電話翻譯人員來翻譯我們的現場電話交談。我們支援 150 多種語言,客戶不用為此付費。

    請注意,投資者必須簽署所有英文版的協議、政府表格和申請表。我們明白文件翻譯是 EB-5 投資和移民程序的一部分,因此在您要求時,我們會推薦一家合格的翻譯公司,來處理您所有的文件翻譯工作。

  • 哪些人應該考慮 EB-5 簽證?

    EB-5 投資者包括各行各業的人,有專業人士、商人、希望方便子女教育的人及退休人員,或者僅僅希望在美國過更好生活的人。一旦獲得綠卡,許多投資者可以在其原籍國繼續工作或經營企業。其他人可以選擇在美國工作,或參與美國的企業。簡而言之,EB-5 簽證很靈活,您可以住在美國任何地方,做您想做的事。下文是各種簽證選擇的簡單摘要:

    • 如果您不想積極管理您所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就應該考慮 EB-5簽證。
    • 如果您的父母之一或年滿 21 歲的子女是美國公民,您應當考慮親屬簽證。
    • 如果您是具備特殊技能的人士或為知名人士,您也許可以以您的技能或名氣達到申請綠卡的要求。
    • 如果您想積極管理自己的企業,可以考慮 L-1、E-2 和國際經理人簽證類別。
  • 美國綠卡的實際益處有哪些?

    工作 — 您可以為美國的任何公司工作。在某些州,如果您擁有美國綠卡或是美國公民,您僅能取得專業執照(工程師、房地產代理人等)。

    企業 — 您可以在美國的任何地方開辦自己的企業。

    旅行 — 您可以在美國的任何地方旅行以及進出美國,而不會被任何進入港拒簽。

    合法權利 — 您所有的合法權利受美國法律保護,除了投票權以外,只有當您成為美國公民後才擁有投票權。

    家庭成員 — 您可以在同一綠卡申請中為配偶和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做擔保。即使綠卡的主要持卡人不幸去世,家庭綠卡也不會受到影響。

    教育 — EB-5 簽證綠卡持有者享受在所有公立大學和學院的「州內」或「居民」學費待遇。與外國學生必須支付的費用相比,通常可以便宜 2-4 倍。

    住房 — 在大多數情況下,更容易獲得住房抵押貸款,並且/或以更低的利率獲得抵押貸款。

    退休 — EB-5簽證綠卡持有者在美國工作時間滿 10 年,就可享有與美國公民相同的社會保障福利。

    國籍 — 自動符合申請美國國籍的資格,並且在 5 年內擁有美國護照,如果您決定不成為美國公民,可以永遠保留您的永久綠卡。

  • 必須有經商經驗或教育背景要求嗎?

    不需要,對 EB-5 投資者沒有經商經驗或最低教育水準的要求。唯一要求是投資者擁有規定的淨資產額度,能夠投入 50 萬美元資本額並且繳納相關費用。投資者必須證明其投資資金的來源合法,如:來自財產、股票或債券、企業出售的利潤,以及商業交易、饋贈和遺產。

  • 必須始終留在美國嗎?

    不需要,但綠卡持有者每年在美國生活的時間需要超過 6 個月。如果投資者希望一年中在美國之外的地方居住 6 個月以上,則投資者應該取得回美證(美國移民局 I-131 表格),否則可能被視為已經放棄了綠卡。

    取得 EB-5 簽證並首次進入美國時,投資者可以透過開立銀行帳戶、租房/買房、取得駕照/身份證、獲得社會安全號碼和支付州及聯邦稅的方式首先確定在美國的居住地。

  • 10 個規定的工作機會如何創造?

    首先,美國移民局批准將 EB-5 投資額 100 萬美元降至 50 萬美元的條件是投資的計劃必須位於「目標就業區」(TEA) — 偏遠地區或者高失業率地區(失業率達到美國平均失業率 150% 的地區)。

    然而,透過區域中心計劃投資,投資者並不需要創造 10 個直接就業機會(聘用 10 名全職的美國工作者),因為就業機會可以直接創造和/或間接創造。間接就業機會指未來一段時間內將創造的就業機會數量,並且透過使用公認的有效經濟或統計預計模式來計算。美國生活有限公司聘用著名的經濟師來計算每個開發專案所創造的直接和間接就業機會數量。我們保證每個專案提供的就業機會數量都能遠遠超過所要求的 10 個,並在創造美國就業機會的同時實施我們的計劃。作為您的一般合夥人,美國生活有限公司會處理創造就業機會要求的相關事宜,因此,您不用為此操心。

    多年來,我們在創造直接和間接就業機會方面已有諸多成功記錄,能夠最大程度確保您的 I-829 申請最終透過美國移民局的核准。

  • EB-5 案子中哪些問題最棘手?

    對於每個案子和每個專案,我們採用同樣的投資模式。美國移民局已經審查了我們的投資模式,並且批准了以此模式為基礎的許多簽證申請。辦理 EB-5 簽證最常見的問題是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不充分。由於隱私原因或有時是出於文化的原因,許多 EB-5 投資者希望盡可能少地披露資訊,這種情況常常會導致文件被退回,要求他們提供更多的資訊。所以,最好能儘量多提供資訊,而不是儘量少提供。在這個對恐怖主義和洗錢敏感的時代,美國移民局的案例審查員會要求提供能夠充分證明資金來源的文件。

  • 條件式」綠卡和「無條件」綠卡之間有何區別

    根據美國移民局的規定,EB-5 移民簽證得到批准的 EB-5 投資者首先會收到「條件式」綠卡,這類綠卡的有效期為兩年。如果滿足了所有的投資和居住資格要求,則美國移民局會核發「無條件」或永久綠卡,這類綠卡沒有到期日。

  • 我需要聘用移民律師嗎?辦理移民是投資組合的一部分嗎?

    我們認為,聘用能夠代表您的利益而無利益衝突的獨立法律顧問,對您來說相當重要,美國生活有限公司擅長房地產投資。我們認為最好專注於自身最擅長的領域,為投資提供最大報酬。

    作為美國生活公司的執行長,萊伯曼先生在房地產和移民法方面已有超過 20 年的從業經驗。因此,我們非常瞭解哪些律師擅長處理 EB-5 案子,也很樂意為您推薦人選。事實上,我們的網站安全部分中有一份合格律師名單;如需查看這些資訊,請先註冊並申請成為合格投資者。您需要和律師共同進行安排,而我們會配合您的律師,盡可能簡單地辦理您的移民申請手續。

  • EB-5 申請需要哪類資訊和文件?

    作為 EB-5 投資者,您必須為每個申請人準備完整的個人資訊,而主要申請人必須證明投資資金的合法來源。要證明投資資金來源,美國移民局的要求是提供五年的稅務申報表、五年的銀行記錄、在所有企業的所有權證明以及每個企業的財務報表和營業執照,用意是要求如實地提供誠信交易的記錄。如果您的資本來自房屋的出售、遺產或饋贈等具體交易,您必須提供能夠證明此類交易的正式文件,如成交聲明或合約或其他正式文件。其他還有未盡事宜;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文件。

    您的移民律師會指導您完成整個程序。

  • I-526申请和有条件的绿卡的办理时间有多久?

    从提交 I-526 申请到发放有条件的绿卡的处理时间大约需要 12-15 个月。这个审批程序需要两个步骤。首先,美国移民局作为签证处理机构,审核和批准投资人的 EB-5 申请。I-526申请批准之后,将被提交给国外的美国领事馆,这里是投资人需要提交领事馆申请的地方,然后接受面试,再发放移民签证。

    如果 EB-5 投资人已经在美国,将向美国移民局申请身份调整。

  • 我在收到條件式綠卡後,什麼時候可以申請永久綠卡?

    條件式綠卡在核發之日後兩年到期。投資者最早可以在到期日前的三個月提交 I-829 申請。美國生活公司將提供與有限合夥公司、資本投資和新創造的就業機會等有關的全部證明文件。向美國移民局提交 I-829 申請後,您的條件式永久居住時間將延長一年,這期間您可以等待美國移民局的正式批准。

  • 如果美國移民局批准了 I-526 申請,向領事館申請和面試的目的是什麼?

    向領事館申請的目的是確保核發條件式永久居住簽證之前,投資者及其家庭接受醫療、警察、安全和移民史檢查。在面試中,領使館官員可以詢問 I-526 申請上打印的問題和資訊,包括要求投資者概述其移民投資的性質。您的投資律師會協助您準備好應付領事館面試。

  • I-526申請批准之後,家庭成員可以在其他國家(例如,如果孩子在美國上學,但父母不在美國等情況)接受領事館面試嗎?

    家庭成員可以在其他國家接受面試。原籍國或家庭當前有聯絡的國家是標準面試地點。經常會有家庭的一個成員在另一個國家的情況,如在美國上學的學生。學生並不一定要返回原籍國,可以在美國移民局的地方辦公室調整身份。

  • 如果美國移民局拒絕過我其他類型的簽證,我還能申請嗎?

    過去的拒簽並不影響 EB-5 申請人的資格,除非存在移民詐騙方面的原因或其他嚴重問題。而投資者在申請之前向美國生活有限公司和移民律師披露所有的犯罪、醫療或美國移民史問題,這一點至為重要。

  • 我瞭解,EB-5 曾經是訴訟主體。這是否會影響我的綠卡申請?

    實際上應當對投資者有幫助才對。美國移民局在 2006 年 6 月取消了美國生活公司所有 1998 年之前投資者的綠卡條件限制。這為像美國生活公司這樣的計劃提供了先例 — 美國生活公司將全部 50 萬美元投資額投入了我們區域中心創造就業機會的專案中。

    以下是這段歷史大概情況:

    美國生活公司於 1996 年成立其區域中心,並在 1996 至 1998 年間從大約 40 名投資者籌集到資本。在此期間,有幾家其他公司與美國生活公司展開了競爭,但是,這些公司有一些沒有提供適合的投資機會,而且是僅僅收取費用,而不向進行中的專案投注資金。而這些其他投資機會還有許多沒有籌集到足額的 50 萬美元投資資本,或是聘請的員工人數沒有達到要求。

    因為這些公司中有一部分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美國移民歸化局(即目前的移民局)作為美國移民服務的合法管理方,希望結束濫用該計劃的行為。但 1998 年美國移民歸化局修改了規定,使其可追溯到已經透過申請的投資者。然而錯誤的是,美國歸化局試圖撤銷這些簽證申請。這便引發了訴訟。

    2002 年,在一項為人所熟知的「Chang vs. United States」的案件中,第九次巡迴上訴法庭裁定美國移民局的新規定不得溯及既往。同一年,國會透過一項旨在對 1998 年以前的投資者提供保護的新法律。

    2005 年 9 月和 2006 年 5 月,美國移民局批准了美國生活公司所有 1998 年以前的限制條件解除(I-829)的申請。因此,美國生活公司撤回了對司法部的訴訟。我們之所以能夠與美國政府達成和解,是因為我們所有的投資者在創造就業機會的投資中投資了 50 萬美元。我們經過 8 年的時間通過了體制的考驗並證明了這一點:美國生活公司提供的 EB-5 投資是合法的。在這段過渡期內,所有投資者均被允許在美國生活,就如已經獲得永久綠卡一樣。

    我們相信,只要按照規定,在可靠的投資計劃上足額投資 50 萬美元,並準備正確的證明文件,EB-5 移民申請仍會獲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