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簽證要求 — 美國移民局官方網站內容
EB-5 移民簽證說明
美國 EB-5 投資移民於 1990 年由國會設立,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資移民者來美國投資新創辦的商業企業、促進美國經濟,並創造 10 個以上全職就業機會。在 EB-5 類別中您可以採用兩種方法進行投資,即:創辦新企業,或是投資於對經營不善的企業。
申請資格
方案1 — 創辦新企業
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符合資格:
- 已投資或準備投資至少 100 萬美元。如果投資到指定的目標就業區(見下文的進一步討論),則最低投資額為 50 萬美元。
- 透過向美國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帶動美國經濟。
- 創造至少 10 個全職工作機會。員工可以是美國公民、美國綠卡持有者(即合法永久居民),以及其他得到合法授權在美國工作的個人。(然而,這其中不包括您本人(移民者)以及您的配偶及子女)。
- 直接參與新企業的日常管理或透過制定商業政策直接管理企業 — 例如擔任公司主管或董事會成員。
目標就業區是指法律定義的「偏遠地區或者失業率為美國平均失業率 150% 的地區」。欲瞭解更多資訊,請點擊本網站的法律部分,查看《美國移民法》(INA)第203(b)(5)(B)款規定。
方案2 — 投資經營不善的企業业
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符合資格:
- 接受投資的企業需創辦至少兩年以上。
- 根據美國公認會計制度,接受投資的企業在投資者提交 I-526 申請表前 12 至 24 個月為淨虧損。
- 12 或 24 個月的虧損額至少為虧損前該企業淨資產的 20%。
- 至少在兩年內必須保持就業人數不低於投資前。
- 參與虧損企業的日常管理,或透過制定經營政策直接管理企業,例如擔任公司主管或董事會成員。
- 投資經營不善的企業,最低投資額要求同投資到新企業一樣(100 萬美元或在目標就業區內投資 50 萬美元)。
方案3 — 區域中心移民方案
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符合資格:
- 在美國移民局指定區域中心內的區域中心附屬的新商業企業或虧損企業投資至少 100 萬美元或 50 萬美元。下文將更詳細地定義和討論區域中心。
- 透過資本投資直接或間接創造至少 10 個新的全職就業機會。
- 區域中心是參與促進經濟增長、提高地區生產率、創造就業機會並且增加國內資本投資的公有或私營經濟實體。希望從美國移民局獲得區域中心指定資格的組織者必須提交顯示下列內容的建議書:
- 區域中心計劃將如何專注於美國境內的地理區域,並且必須解釋區域中心將如何達到該區域內所需的經濟增長
- 該區域中心的商業計劃可以作為在市場條件、專案成本和活動時間表方面都有合理可靠的估計和假設為依據的可行商業模式加以依賴
- 以可證實方式(在某些情況下使用經濟模式)詳細說明根據區域中心的商業計劃是如何直接或間接創造就業機會
- 投入到專案中的資本金額和資本來源,以及為了商業專案所進行和規劃的推廣工作。
在美國移民局網站上可以查詢目前指定的「區域中心」完整列表。
請注意,投資資金可以來自任何國外或美國合法來源,包括饋贈、貸款和離婚協議財產。移民投資者必須證明「合法商業活動模式」,一般是透過提供能夠證明資金來源合法的稅務申報表及存款、投資和業務記錄。
只要沒有使用目標美國企業的資產做抵押,借貸的投資資金也符合資格,但是出借人應提供資金來源合法的證明。
我們瞭解每位投資者的個人經濟和移民情況都有不同,因此,我們建議預期投資者就您的 EB-5 投資和簽證申請諮詢獨立專業人士的意見。
關於透過美國生活公司獲得綠卡的資訊,請瀏覽詳細程序。
|